17366333802
张静律师,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常州) 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的本质就是为了交易能够完整进行,合同中对于权力义务的规定也是为了合同能够善意被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除了注意到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外,在进行履行时,我们还应该了解的就是合同履行的规则。由于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因此对于一般人来说或许并不了解这个问题。但是不要着急,下面的就“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哪些”的问题进行相关介绍。
一、合同履行规则是什么
同履行的规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时的处理方法。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时,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然无法确定,此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规则。也就是说,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履行主体规则
1、合同履行主体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即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是合同正确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合同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都是正确的。
2、合同履行主体的特别规则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债务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进行。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履行债务不是代替履行债务,不是债务的移转,不是代为清偿,而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履行主体仍然是债务人本人,代理人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履行行为的,履行行为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履行标的规则
1、合同履行标的的一般规则
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所针对的事物,表现为债务人应当给债券人提供的利益。在合同法学理论上,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债务应为履行的内容,即给付。给付的内容因合同关系不同而不同,有的是交付财物,如买卖合同;有的是移转权利,如技术转让合同;有的是完成劳务,如委托合同;有的是提供工作成果,如承揽合同。
2、合同履行标的的特别规则
尽管强调不能一部履行,但如果绝对贯彻这一思想,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故应予以适当调整。给付为可分时,债务人分期履行或者延缓履行,按诚实信用原则衡量,综合周围环境,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履行期限规则
1、合同履行期限的一般规则
履行期限是合同约定的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具体期间或期日。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此约定的期间或期日为债务履行,即为适当履行。
2、合同履行期限的特别规则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于是,如果存在关于履行期限的交易习惯时,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履行标的规则、履行期限规则以及履行主体规则着三大类。其中主体规则主要就是对债务人作出特定限制。履行期限负责则是对于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期间以及日期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保证合同到期履行。而履行标的规则则是对债务人履行具体事务作出的限制。在合同的现实履行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如果您还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想进一步咨询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开封律师。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合同履行的原则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2、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3、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4、合同履行的原则详细介绍
5、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8、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9、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10、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1、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在哪
1、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
它包括两层含义:
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
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
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在哪;的相关法律知识,合同的实际履行跟适当履行在本质上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到底是选择实际履行还是适当履行,需要体现在合同的约定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