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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常州) 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合同履行的规则有法定义务规则、亲自履行规则、实际履行规则等等几个规则。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履行的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①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②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③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亲自履行
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 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每份合同不是写出来就会产生法律效力的,一份合同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要求,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不仅要格式符合内容符合,法律的要求,其中所提供的实际信息也要真实有效,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铁路运输合同履行地怎么进行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1、履行期限是时间上的要求,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的一个范围,它既是享有权利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衡量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否按期履行或迟缓履行的标准。
2、恶意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案例分析
3、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4、履行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应当是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铁路运输合同履行地怎么进行确定的相关内容。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规定,毕竟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对于法律的重视度十分高,让每个人都具有法律意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