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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常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怎么认定
如果第三人代为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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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体变更两项,前者不改变债的当事人,而仅改变债的内容;后者是指在保持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务由第三人加以承受,又称债务承担。
一、概念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区别及联系
从债务承担的合同与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承担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承担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
三、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债权人是否同意第三人代偿债务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判定是否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或债务承担的标准上也是有所区别的。一般而言,在债务承担中,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只要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一起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所负有的义务时,该怎样判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属于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讲,只要是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一起签署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只要没有明确表示其取代债务人,便可以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是由一定区别的,首先他们的承担人是有所不同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承担人为第三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